監督機制相關說明

現行監督機制相關說明

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之設立,以實現1997年公布施行的公共電視法為目的,即第一條所言「健全公共電視之發展,建立為公眾服務之大眾傳播制度,彌補商業電視之不足;以多元之設計,維護國民表達自由及知之權利,提高文化及教育水準,促進民主社會發展,增進公共福祉」。

公共電視法第十一條標舉出公視基金會運作基本精神:「公共電視屬於國民全體,其經營應獨立自主,不受干涉」。

以此,公共電視基金會既屬於國民全體,受全民付託,自應向全民負責。自1997年成立以來,公共電視基金會恪遵公共電視法之規範,實踐公共電視法所規範之監督機制,向社會負責,近年更主動建構公共價值評量體系,期望建立更負責、更能展現公共媒體效能的評量體系。

以下謹就本會現行運作之監督機制,就內部監督、公眾監督、以及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等依循政府相關程序辦理之機制,分敘說明。 

內部監督機制

公眾監督機制

公視基金會設置的公眾監督機制有以下各項:

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之監督機制

公視基金會運用有關政府捐贈經費及專案補助經費之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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